企業永續

勞資關係

勞資關係

本公司由公司治理與人資單位,擬訂各項計劃並由負責執行,主要履行情形摘要如下:

福利措施

 保障員工之合法權益,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履行情形:

  • 除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另行加保團體保險,以增加員工之保障
  • 實施員工分紅入股,以增加員工之向心力
  • 實施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
  • 舉辦員工教育訓練,以增加員工工作技能
  • 依規定籌組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綜理員工之福利措施,如:社團活動、團體旅遊、年終聚餐、端午、中秋之慰勞、員工婚喪補助等。

本公司於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資本額二億元之1%,提撥福利基金,並以其孳息及按每月營業收入之0.05%~0.1%及每月薪資之0.5%所提撥之福利準備金作為各項員工福利措施之資金來源。

員工進修及訓練情形

本公司由人力資源部門統籌規劃一般性在職訓練課程,並由合適之企管顧問公司安排年度教育課程;各部門專業訓練則由各單位自行排定,並需於年度預算中先行提報

退休制度及實施情形

  1. 本公司在勞工退休制度方面,除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另訂定工作守則,定期提撥儲備金至法定退休帳戶

  2. 本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之規定,組成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定期開會。並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IAS19),經簽證精算師確定提撥及福利計畫,每月按薪資總額4%提撥專戶儲存,以充作未來支付職工退休準備金之用

  3. 自94年7月1日起,本公司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訂有確定提撥之退休辦法,並就員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每月按不低於薪資之6%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帳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4. 員工退休金給付標準:
    • 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二五基數
    • 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二‧O 基數,超過十五年以上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 O 基數
    •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命令退休者,依前項之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已達五年以上員工,得適用原退職及提早退休之規定,但其退休金基數自87年3月1日起凍結:
      • 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離職者,可申請退職;退職金以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給付O‧七五基數
      • 年齡滿四十五歲且工作滿二十年以上離職者,可申請提早退休﹔提早退休金以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給付一‧O基數
    • 前述退休金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薪資6%(不得低於 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5. 員工退休申請,準用勞基法第16條,填具「員工離職申請書」與「退(職)休金申請書」申請辦理

  6. 員工退休金給付依員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及累積收益之金額採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方式領取。本公司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三項,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

  • 本公司明訂員工工作規則,保持申訴管道暢通,並責成各級主管針對員工需求與困難立刻解決或向上反應

本公司成立至今,均依法克盡社會義務維護員工各項權益,並力行內控制度確保貫徹法定義務。

  • 本公司每年推派資方代表,不定期與勞方代表舉行勞資會議,會中針對勞工所提權益問題、勞工對公司之建議或公司進行溝通、協商或呈報改進。